第一条 党员应按党章规定,按月交纳党费,不应由他人代交扣交或一次交纳数月或延长交纳时间。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按照中组部规定以个人月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,按比例足额上交,自愿多交者不限。 第三条 党员个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者,作为自动脱党处理。 第四条 设立党费收缴登记簿,定期专人收缴,年底检查公布,党小组长按规定将党费上交有关组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