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台商投诉协调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,由台商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,属于行政调解性质。
2、台商投诉受理的范围:主要包括台商与各地的公司、企业、其它经济组织、个人或机关、事业单位之间,在投资、贸易、金融、租赁、房地产、知识产权、企业经营、劳资关系等方面出现的纠纷,以及当事者对受到的处理不服的事项。台商反映司法机关方面问题的投诉,我们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。
3、按“属地管理原则”,通常情况下,台商应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投诉,由当地解决;当地协调不成的,可以向上一级继续投诉,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4、台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(持委托书)进行投诉,可以面诉、函诉及通过电子邮箱投诉。
5、投诉书面材料要完整,如实写明投诉对象、事实经过、争议要点、相关证据、投诉请求等事项,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;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。要提供台胞证原件或复印件。
6、投诉材料应有一个主送部门,如有需要可以抄送相关部门。
7、下列五种情况应予以结案,且已结案的投诉原则上不再受理。
(1) 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鉴定了协议的;
(2)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;
(3) 台商自愿放弃的;
(4) 台商投诉后,满两个月无故不与协调机构联系的;
(5) 投诉案件经过调查,已正式向台商提出解决方案,台商满两个月不予答复的。
威海市涉台投诉受理部门:威海市台办台胞投诉处
联系电话:0631-5236417
电子邮箱:tbtsc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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