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高标准、严要求,保证质量,积极慎重,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。
第二条 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,要落实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教育人,对被培养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 党的基础知识教育。
第三条 培养教育人至少2个月对被培养人进行一次谈话,听取本人的思想工作汇报,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小组和党支部做出明确报告。被培养教育人接受培养教育的 时间不得少于一年。
第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经过两次考察和听取党小组、培养教育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方可召开党员大会,确定是可否为党员发展对象。
第五条 对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进行政治审查,组织其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,经考试合格方可入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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