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台办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
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市台办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,结合我办实际情况,现将市台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市台办领导班子成员。
二、报告内容
1、凡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、购买私房、转让私有住宅的情况;
2、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,以及本人结婚、离婚的情况;
3、凡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直系亲属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、参观或劳务输出、探亲、定居、自费留学的情况;
4、凡本人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(包括名誉职务),以及配偶、子女购买企业内部或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入股,承包、租赁国有、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;
5、本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,以及子女、直系亲属发生违法、违纪和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;
6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三、报告要求
1、由个人向市台办以书面形式报告。
2、报告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、地点、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。
四、报告方法
1、由个人在事前15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,确属特别紧急的也可先行口头报告,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。报告事宜需要答复的,应及时答复报告者本人。
2、能在事前报告的,必须事前报告,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形,必须在事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。
五、其他事项
1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,认真对照检查。
2、对该报而不报,弄虚作假,欺骗组织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做出检查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。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予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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