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台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
重点落实的制度
1.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。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,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。
2.执行公务回避制度。在执行公务时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回避,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:
(1)与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考试、录用、调动、任免、奖惩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;
(2)与招投标项目、基建项目承发包、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;
(3)与评审、评估、考核的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;
(4)行政相对人认为有利害关系,提出申请要求回避的;
(5)工作人员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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