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公职人员赴台从事经贸活动办理程序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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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由台邀请方办理《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》 二、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在区、市涉台港澳机构上报赴台请示。 请示报告须写明邀请单位,赴台人员姓名、单位及人数,赴台往返时间及天数,赴台任务目的,邀请单位情况简介,受邀单位和邀请单位的关系,赴台经费来源。同时上报下列附件: 1.台方邀请函(3份); 2.邀请单位简介(3份); 3.申请赴台人员名单(3份); 4.赴台日程安排(3份)。 将以上材料与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(3份)、非公职人员赴台经贸活动报批审核表(3份)一并报所在区、市涉台港澳机构。 部分表格在下方附件处下载使用。 三、各区、市接到《请示》后,酌情提出意见上报威海市台港澳办,由威海市台港澳办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。 四、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,赴台人员进行行前座谈。 五、省台港澳办批准正式请示后,下发“赴台批件”,凭此件原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。 六、归后总结。返回威海15日内,填写《赴台经贸活动简况报告表》报市台港澳办。
联系电话:0631-5177752 邮箱:tgajxk@wh.shandong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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